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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在餐厅滑倒受伤,谁来担责

时间:2024-12-23 04:10 阅读数:236 人阅读 分类:常识知识

案 情 简 介

2022年1月,李某约好友在某餐厅就餐。结账时,李某不慎踩到地上的食物残渣摔倒受伤,餐厅经营者张某急忙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李某左手肘骨粉碎性骨折,张某当即垫付医疗费1600余元。李某出院后与张某进行协商,要求其赔偿住院期间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张某认为,李某摔倒受伤与餐厅无关,且餐厅不存在安全隐患,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该餐厅及经营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1.3万元。

裁 判 结 果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餐厅经营者,没有及时清理地上食物残渣,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滑倒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注意自身行走安全的注意义务,倘若李某行走时多加留意路面情况,也能避免事故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法官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该餐厅赔偿李某 7500 元。

知 识 链 接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应尽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法治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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