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纠纷是否需要仲裁前置?
仲裁前置
仲裁前置是指在采取某种行动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在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仲裁前置主要体现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上。具体来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许多公司开始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劳动合同附带保密协议。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一些纠纷。那么,离职后发生的竞业限制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需要仲裁前置呢?
案件详情
黄某等四人与原告随州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式就职于原告公司,四人均和原告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在从业期间及离职半年内,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与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掌握公司秘密的员工离开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半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等内容。黄某等四人分别于2024年2月、3月正式提出离职,后于3月7日合伙开办了与原公司经营范围相竞争的公司,故随州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四被告停止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每人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随州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基于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附件包含的《保密协议》主张四被告停止竞业限制行为、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双方争议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密切相关,系基于原劳动合同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延续,实质上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应当遵循仲裁前置的程序。原告随州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经过本院释法明理,原告随州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了诉讼。
最终,双方在仲裁阶段达成和解,约定黄某等四人放弃在公司期间部分未缴纳的社保,随州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再追究黄某等四人竞业限制行为及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竞业限制产生纠纷,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或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劳动争议项下的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竞业限制产生纠纷,随州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来源:曾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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