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精减至2047件
青海省已完成第六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精减至2047(含拟修改192件)件。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重要举措,是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体检”和“瘦身”。2014年3月1日施行的《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确立了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目前已经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
此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法律法规立改废和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重点对照《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除对2022年第五次全面清理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还将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2735件,清理后决定继续有效1855件,拟修改192件,废止或失效688件。
经过六次持续全面清理,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第五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又减少了300件,大量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青海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做好清理后决定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跟踪监督工作,督促清理单位按照法定时限和要求完成修改,做好清理工作的后半篇文章。
来源丨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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