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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工地受伤起纠纷 人民调解化干戈

时间:2024-12-10 04:10 阅读数:177 人阅读 分类:常识知识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8日,夏某某经同乡介绍,到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地老板胡某某处干铺设地板砖工作。9月5日,夏某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摔倒致左胳膊受伤,随后工地老板胡某某带着夏某某前往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检查结果为左肘关节粉碎性骨折需手术治疗,住院期间就治疗费用与胡某某多次协商未果产生纠纷,9月10日,夏某某申请城东区综合事项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获悉双方调解意向后,调解员立即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询问事发经过及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经了解,双方对夏某某在工地受伤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胡某某认为夏某某受伤是因为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夏某某认为工地受伤理应由工地方承担全部责任。调解员以“渗透式”的方法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分歧,耐心、详细开展释法说理,坚持“调解普法双管齐下”,详细查看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向双方当事人清晰地还原了整个事件,并针对每个环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相关规定予以耐心解释,精准确定了双方争议的焦点,经过综合考量认为,夏某某为胡某某提供劳务,胡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夏某某在劳务过程中的安全理应负有一定责任,应当给予赔偿。经过多轮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夏某某医疗费30000元,护理费1500元。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夏某某支付医疗费30000元,护理费1500元,共计人民币31500元整,经回访,已全部履行。

案例点评

本案系建筑行业农民工损害赔偿案,在这类劳务致伤赔偿案件中,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务人员,都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此来预防和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工程建设过程要留心、用心,企业不仅要考虑到发展的经济效益,更要关注农民工工作及身心健康等问题,从事高危职业的农民工,企业应该为他们投保相应的保险,承担起社会责任。同时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清晰明确的劳务协议,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安全责任的划分予以明确,倘若发生事故,必须积极与劳务人员协商解决,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之前,要对工作环境和安全措施予以一定的了解和评估,要主动与雇主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将工作内容、报酬、安全责任等重要事项清晰界定。同时工作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防护,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倘若不幸受伤,要及时就医并完整、妥善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票据、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等,为后续可能的赔偿诉求提供有力依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补偿与救济。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城东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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