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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打印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4-05-28 04:10 阅读数:162 人阅读 分类:常识知识



随着法治的进步,越来越多老年人更愿意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分配遗产。但由于部分老年人的文化程度有限、法律知识不足等因素,导致相当数量的遗嘱并不符合法定遗嘱的形式要件,导致最终所立遗嘱无效,无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后,新增了一种遗嘱方式——打印遗嘱。下面带大家一起了解法律对打印遗嘱有哪些规定?


基本案情

王大爷与李阿姨是一对年过7旬的夫妻,二人共同生育了大儿子王某刚与小儿子王某强。王大爷与李阿姨退休后一直跟随王某刚在北京市顺义区生活,王某刚照顾老两口的生活起居。王某强大学毕业后便去了外地工作并安家,一直以疫情、孩子小需要照顾、工作忙等理由很少来探望父母。2020年10月王大爷去世,2021年11月李阿姨去世。2023年5月,王某强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哥哥王某刚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生前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产。王某刚向法院提交父母生前共同订立的一份打印遗嘱。王大爷、李阿姨在打印遗嘱中表示,“所有财产,包括朝阳区的房屋均由王某刚一人继承……”,且遗嘱第二页落款处中有王大爷、李阿姨以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字并注明了日期。

虽然法院认为王大爷、李阿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分配自己的遗产,遗嘱的内容也体现了两位老人将房屋留给王某刚一人继承的真实意思,而且见证人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法院并没有判决该房屋归王某刚一人所有,这是怎么回事呢?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这份遗嘱是打印遗嘱,打印遗嘱的形式是由两页组成,立遗嘱人及见证人仅在打印遗嘱的第二页落款处签名并注明了日期,未在打印遗嘱的第一页签名、注明日期。因此,两位老人所立的打印遗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但法院考虑到两位老人在生前一直与王某刚共同居住生活,王某刚对二老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王某刚可以多分。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刚继承该房屋80%的份额,王某强继承该房屋20%的份额。



温馨提示

通过这个案例在此提示大家,订立打印遗嘱时不仅需要明确遗产具体分配内容,同时,法律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都需要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中签名和注明日期。另外,如果在立遗嘱时以现场视频的方式记录,也会起到增强遗嘱效力的证明作用,以保证您所立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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