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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是否应予多分遗产?

时间:2024-01-22 01:05 阅读数:181 人阅读 分类:常识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鼓励型的不均等,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鼓励,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老人袁某与被继承人孙甲共同生活,且对其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故应当对袁某予以多分遗产。

  该条第四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惩罚性的不均等,针对的是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本案中被继承人孙甲生前需要人扶养和照顾,而孙丙作为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对其未尽扶养义务,应当对其少分遗产。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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