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公众号:zhishiwx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常识知识 > “我都搬走五年了,你现在找我要物业费?”

“我都搬走五年了,你现在找我要物业费?”

时间:2024-01-19 01:05 阅读数:188 人阅读 分类:常识知识

民知物业服务纠纷系列之六

业主卖房卖车位搬离后,物业公司仍向其原地址邮寄催缴单。时隔5年后,物业将业主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车位服务费,业主则认为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如何判决?请看“民知”律师精选的本期有关诉讼时效的案例。

案例回顾

姜某于2014年底卖掉涉案房屋和车位,但2020年8月,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姜某要求其支付2008年至2015年小区车位服务费。

该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其对姜某搬离涉案房屋不知情,不知道姜某新住址,双方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物业交割;其曾电话联系姜某,未接通;其持续提供服务,快递单证明其在持续追缴欠费。

姜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其卖掉涉案房屋完全知情,即便继续向该房屋地址发快递,亦不能视为有效送达。

双方就物业费追缴期限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上发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

本案而言,争议点在于是否超出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物业管理公司虽然提交了催缴服务费的快递单,但是,该快递单没有显示邮寄结果和签收信息,物业管理公司亦不能就其主张的曾经通过电话形式催缴欠费一事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此外,快递单所载收件地址的房屋,以及涉案车位已于2014年12月由姜某名下变更到案外人名下,且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其对于涉案房屋产权变更应当知情。

故对于其按照姜某原房屋地址邮寄催缴通知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合理催缴。

律师提醒

诉讼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可能带来败诉风险。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来源:北京民知律师事务所

作者:赵建立律师 曹伟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常识知识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