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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骑遇 逐绿而行” 环湖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来啦!

时间:2024-07-11 04:10 阅读数:149 人阅读 分类:常识知识


环湖赛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4第二十三届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于7月6日至7月14日,在西宁、海东、海北、海南四个市州举行,吸引了来自国内外22支队伍的154名运动员参赛。借助“环湖赛”这一赛事平台,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税务干部组建志愿服务队,开展“与税骑遇·逐绿而行”税收宣传活动。竞赛之余,让我们跟着“环湖赛”的轨迹,一起来学习“环湖赛”中的税收知识吧~


增值税





01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02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3

赛事门票: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都属于文化体育服务,因此体育赛事门票收入要按照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发生文化体育服务类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04

赛事转播:制作体育节目、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体育节目都属于广播影视服务,要按照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05


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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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01

将体育服务、用品制造等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2

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03

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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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0

5




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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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与税骑遇逐绿而行(一)

体育奖金



01

省级以上奖励: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02

省级以下奖励:

个人因在体育行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03

社会性奖励:

个人因在体育行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社会团体、企业处取得的奖金,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运动员给予奖金,相当于直接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二)

体育彩票


中奖收入:个人购买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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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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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界定

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一)

优惠政策


01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03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其他


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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